塔吊租赁信息
一男子租赁塔吊期间不但不按约支付租赁费,还与租赁主“讨价还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与章某所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并从公平的角度酌定李某赔偿章某违约金5000元。 据悉,2009年10月9日,来安人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塔吊租赁合同,章某按约将塔吊交付李某使用,但李某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后经章某多次催要,李某均称前期的租赁费已用于购买塔吊配件,不同意再付租金。无奈之下,章某于2010年7月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李某支付租赁费43250元及违约金6750元,并返还租赁物。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章某将塔吊交付李某使用后,李某应按约支付租赁费用,至今分文未付显然违约,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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