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信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规范,设备管理从单纯的技术管理向技术与经济综合管理转化,逐渐破除“大而全、小而全”的装备格局,出现设备租赁现象,从而提高设备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投资效益最佳化之目的。 在塔式起重机租赁过程中出现安全管理责任职责不明的现象,特别是发生安全事故后,互相推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探讨塔式起重机租赁安全责任归属是十分必要的。 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形式一般有裸机租赁与塔式起重机整体租赁两种形式。 裸机租赁:主要指只租赁塔式起重机本身,不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与维护保养、操作服务。 整体租赁:除租赁塔式起重机外,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操作服务,塔式起重机的维护保养由出租设备方负责。 一、塔式起重机裸机租赁的安全责任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出租的塔式起重机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或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或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本身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无产品合格证或三无商标无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的产品;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安全装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作业的严重事故隐患。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出租的塔式起重机随机资料不全。随机数据主要包括出厂数据与履历数据。出厂资料主要有: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型式试验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起重机省级鉴定报告。履历资料主要有: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及经过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使用前的试验合格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年检、年审存在的问题;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指定由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和拆除。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由无相应项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作业;将塔式起重机出租给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失效的起重作业人员操作的租赁方。 安装单位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的情形: 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前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方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方案未审核批准或内容有遗漏;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前未向参加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除过程中未安装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方案与生产厂家安装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前,未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安装拆除单位本身无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资质,或安排无塔式起重机安装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任务;在安装拆除过程中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与安装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擅自将未经安装验收、未取得检测合格证明的塔式起重机交付给使用单位(即设备租赁单位)使用的;在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租赁方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的情形: 安排无相应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指挥作业;擅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如报警器)或使安全装置失效(如:误调力矩限位等);擅自使用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的及验收的塔式起重机;未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的《塔式起重机》和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塔吊检查评分表》,对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对所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定资金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未定期组织司机与维修人员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作业前不检查,发现安全装置残缺或失效,未及时补全或更换。发现起重机械有影响作业安全缺陷时,未立即停机;在使用、日常维护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二、塔式起重机整体租赁的安全责任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出租的塔式起重机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或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或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本身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无产品合格证或三无商标无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的产品;出租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残缺不全或安全装置失效或本身存在危及安全作业的严重事故隐患;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向租赁方提供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出租的塔式起重机随机资料不全。随机资料主要包括:出厂数据与履历数据;出租的塔式起重机指定由无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和拆除;安排无相应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擅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如报警器)或使安全装置失效(误调力矩限位等)。擅自使用未经取得塔式起重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测或未检测不合格的及验收的塔式起重机;未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的《塔式起重机》和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塔吊检查评分表》,对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对所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定资金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未定期组织司机与维修人员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维护保养,作业前不检查,发现安全装置残缺或失效,未及时补全或更换。发现起重机械有影响作业安全缺陷时,未立即停机;在使用、日常维护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如果出租方承担塔式起重机安装业务的,尚应承担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前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方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方案未审核批准或内容有遗漏;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前未向参加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前,未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安装拆除单位本身无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资质,或安排无塔式起重机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任务;在安装拆除过程中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与安装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擅自将未经安装验收、未取得检测合格证明的塔式起重机交付给使用单位(即设备租赁单位)使用的;在安装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租赁方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的情形: 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影响起重机作业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反映,并要求按照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定资金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失效的指挥人员从事起重作业而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在使用、安装拆除、日常维护塔式起重机过程中,由于租赁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盲目指挥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